(2015)上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平华与熊春生、黄中维、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平华,熊春生,黄中维,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曹平华,男,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刘金生,江西金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熊春生,男,汉族,新建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甲坤,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中维,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陶立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平华与被告熊春生、黄中维、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平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曹平华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