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女,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5月2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予以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定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4年4月以来在中渡镇长盛村大井屯自家的商店通过“接单”方式,组织、召集他人赌博“六合彩”,每期从中抽取“水钱”,至今已抽取“水钱”约3000元。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陆某因在鹿寨县中渡长盛村大井屯商店接“六合彩”单子参与赌博,被鹿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陆某的“六合彩”对账单二十四张、“六合彩”底单二十本、“六合彩”资料七张及陆某“六合彩”所得赌资人民币十二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5月20日,鹿寨县公安局依法对陆某执行刑事拘留,但因陆某右胫腓骨双骨折,鹿寨县公安局对其予以取保候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本案立案侦查,侦查手续完备、合法;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某的身份信息及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的抓获经过。4、检查笔录、收缴清单、没收收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实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陆某因在鹿寨县中渡长盛村大井屯商店接“六合彩”单子参与赌博,被鹿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陆某的“六合彩”对账单二十四张、“六合彩”底单二十本、“六合彩”资料七张及陆某“六合彩”所得赌资人民币十二元的行政处罚。二、证人证言:1、覃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陆某甲、覃某乙、李某甲、韦某甲的证言,证实覃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陆某甲、覃某乙、李某甲、韦某甲在陆某的商店赌六合彩的事实。2、卢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接陆某报的“六合彩”码进行赌博。3、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有一群人在陆某的商店赌六合彩。三、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证实她在自己开的商店进行“六合彩”赌博,以及帮一个叫“丽梅”的人接单赌六合彩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接受“六合彩”投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对账单二十四张、底单二十本、六合彩资料七张,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黎世华人民陪审员 蒙世军人民陪审员 罗福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