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跃与刘銮忠、沈士棚、陈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刘銮中,沈士棚,陈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赵跃,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马瑞祥,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銮中(忠),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士棚,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马道庆,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诚,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复,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跃与被告刘銮中、第三人沈士棚、陈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跃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