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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傅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53号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条围村家世界B11栋203。法定代表人曾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蜂洁,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傅忠辉,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蜂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忠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等产品,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确认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截止至2015年2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539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95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傅忠辉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开始,被告傅忠辉向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瓷砖等产品。2015年1月6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5年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539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015年1月30日前付1万元,其余款项从2015年3月起每月付1000元。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53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尚欠货款,已属违约,应限期偿付并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忠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忠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539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为281元,由被告傅忠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