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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盘锦莱特密封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莱特密封有限责任公司,赵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盘锦莱特密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吴家乡郭家村,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3420230-6。法定代表人:齐艳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学雷,盘锦莱特密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赵树军,盘锦曙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莱特密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 审 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