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938号原告孙×,女,1981年6月12日生。被告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