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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938号原告孙×,女,1981年6月12日生。被告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