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法委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纯太与李福善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法委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白纯太,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司机,住山阴县X街X区*排*号。被执行人李福善,男,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养车户,住山阴县X街X区*排*号。白纯太与李福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朔中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白纯太向怀仁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怀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将本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福善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其两位亲戚代为履行了8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拒不自动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李福善在有关银行、信用社的存款268272元(含本金133663元、利息130157元、申请执行费4452元);二、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福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处的收入2682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宪审判员 曹春阳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