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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道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王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道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帆。上诉人上海道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帆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道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道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于上诉人上海道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按撤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道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克勤代理审判员  徐 焰代理审判员  李 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