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6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虎军、白芳芳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虎军,白芳芳,张胜利,贾秋和,慕树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36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文光,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虎军,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芳芳,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张胜利,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贾秋和,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慕树源,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虎军、白芳芳、张胜利、贾秋和、慕树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虎军、白芳芳、张胜利、贾秋和、慕树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