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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岳阳市登宇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鸿安仁和医药公司、李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鸿安仁和医药公司,李涛,岳阳市登宇贸易有限公司,吴红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鸿安仁和医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亚华市场D3栋三、四楼。法定代表人陈荣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华南,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涛,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莉花,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登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亚华市场D3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吴红球,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有志,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鸿安仁和医药公司、李涛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登宇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吴红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湖南鸿安仁和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荣辉及委托代理人殷华南,上诉人李涛的委托代理人陈莉花,被上诉人岳阳市登宇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文及委托代理人钟龙、原审第三人吴红球的委托代理人胡有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4元,退还上诉人湖南鸿安仁和医药公司。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