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中天远腾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中天远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78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法定代表人陈五四,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才军,男,1964年11月5日生。被告南京中天远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法定代表人葛洪才。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岗居委会)与被告南京中天远腾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远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岗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才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远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岗居委会诉称,2012年9月20日,被告中天远腾公司因发放工人工资需要向其借款60万元。后中天远腾公司于同年11月23日归还了25万元,尚欠其借款35万元一直未归还。2013年12月25日,中天远腾公司欠地方税收131379.99元,后通过协调,其为中天远腾公司垫付了税款。后中天远腾公司也一直未返还垫付税款。现要求中天远腾公司归还借款及垫付税款共计481379.99元。被告中天远腾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被告中天远腾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西岗居委会借款60万元,中天远腾公司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事实。西岗居委会于当日通过汇款履行了出借义务。后中天远腾公司于同年11月23日归还了25万元,尚欠西岗居委会35万元未还。2013年12月25日,中天远腾公司因缴税需要再次向西岗居委会借款131379.99元,中天远腾公司出借收据1份,载明借款(代付地税款,2014年1月20日前归还)。西岗社区于当日汇款至税务账号履行了借款义务。后中天远腾公司未归还该借款。2015年4月,西岗居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天远腾公司归还借款。因中天远腾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中天远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据、汇款凭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西岗居委会与被告中天远腾公司间的借款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西岗居委会履行了借款义务,有权要求中天远腾公司归还借款。中天远腾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纠纷的责任。故对西岗居委会要求中天远腾公司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中天远腾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中天远腾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481379.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计8521元,公告费370元,合计8891元,由被告中天远腾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成 林人民陪审员 张家文人民陪审员 熊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