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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敏与石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女,生于1958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石维虎,男,生于1986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徐敏与石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5月21日,权利人徐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石维虎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石维虎有位于乐至县天池镇鑫鹏国际9幢3单元16层1号的按揭房一套,已由本院(2014)乐至民保字第47-1号案件查封。;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石维虎仍欠申请执行人徐敏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住房一套,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现不宜拍卖、变卖或抵债,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邓永伟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