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伟进、王笃惠与赵德忠、王桂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258-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进。申请执行人王笃惠。被执行人赵德忠。被执行人王桂秀。被执行人诸城吉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与东外环交叉路口东。法定代表人王桂秀。被执行人李娜。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朱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德忠、王桂秀、诸城吉翔商贸有限公司、李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娜银行存款202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