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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铁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灵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91号原告张兴灵,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赵晓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灵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灵以被告已经履行赔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灵以被告已经履行赔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张兴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