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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覃强与杨志强、黄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字第1640号原告覃强,居民。被告杨志强,居民。被告黄兰,居民。原告覃强与被告杨志强、黄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立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黎东东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强与被告杨志强、黄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保全费814元,以上二项合计1707元,由原告覃强负担。审判员  苏立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