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少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少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魏某某,女,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常乘风,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常乘风、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并于2011年10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1月15日生育儿子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沉溺于打牌、赌博,原告与其打工多年,所挣的钱都被被告挥霍,被告生性多疑,限制原告外出。从2015年农历年后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其赌博打牌纯属诬陷,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王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春节以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春节后离家。2015年7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原被告陈述、证人宋某某、魏某甲、胡某、焦某某的证言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标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组建家庭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个儿子。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还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