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凤叶与张智贤、苏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757号原告:王凤叶。委托代理人:苏松涛,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吉祥,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智贤。被告:苏宪东。委托代理人:岳梅林,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叶与被告张智贤、苏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4484元,给原告退还4484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