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非执行字第3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仁向、吴月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仁向,吴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非执行字第3004-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德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胜鑫。委托代理人林俊伟。被执行人周仁向。被执行人吴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仁向、吴月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5)晋执字第300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到庭表示二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并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14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期间不停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灿培执行员 陈昌演执行员 吴水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