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瑞祥、郭金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5625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学军。委托代理人孙永明。被告郭瑞祥,男,农民。被告郭金存,男,农民。被告郭根存,男,农民。被告刘永生,男,农民。被告刘照凤,女,农民。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瑞祥、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学军、孙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瑞祥、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7日,被告郭瑞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7日,由被告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担保。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请求被告郭瑞祥返还借款30000元,并从2013年3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郭瑞祥负担。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一份。证明2013年3月7日,被告郭瑞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9.9‰,到期日期2013年11月2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30000元支付被告郭瑞祥。2、农户联保贷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郭瑞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和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郭瑞祥、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未做答辩,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客观、真实反映原告的主张;被告郭瑞祥、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被告郭瑞祥向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9.9‰,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7日。2013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一份。由被告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将款支付被告郭瑞祥。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被告郭瑞祥向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由被告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担保,事实清楚,双方的借款合同及《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返还,应当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瑞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从2013年3月8日起,按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被告郭金存、郭根存、刘永生、刘照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原告预交403元,由被告郭瑞祥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铁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精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