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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贾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张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人民陪审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