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戚建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建,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戚建,男,汉族。被告李小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建诉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戚建负担。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戚建负担。审 判 长 王瑞瑾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