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运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运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号盛唐国际大厦*幢*****号房。法定代表人胡久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新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运耀,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运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张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新民、张仁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94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青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