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江与被告赵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江,赵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750号原告王大江,男,1973年10月6日,汉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被告赵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江与被告赵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江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