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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江与被告赵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江,赵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750号原告王大江,男,1973年10月6日,汉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被告赵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江与被告赵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江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