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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小凡诉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凡,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854号原告陈小凡,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邹建超,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邓仲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峰,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被告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工作员。原告陈小凡诉被告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小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小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