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车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母亲,一般代理。被告贾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栗园园,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母亲,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