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车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母亲,一般代理。被告贾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栗园园,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母亲,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