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破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破字第3-3号申请人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在徐州市中山北路170号。负责人张建华,该清算组组长。本院审理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清算,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经审查,评估后的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价值为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鉴于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徐州市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二、保留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孙永军代理审判员 曹 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