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法执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广君申请执行宋晓晶、柏显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君,宋晓晶,柏显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字第200-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君,男。被执行人宋晓晶,女。被执行人柏显铭,男。张广君申请执行宋晓晶、柏显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广君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目前该房产不宜执行,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中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