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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卿与林云财、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卿,林云财,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陈卿,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林云财,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股东。被执行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许家胜,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顾娟,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云财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雪 峰代理审判员 张 树 兵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雅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