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安康高新区罗家营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安康高新区罗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地址安康市钻石路2号。法定代表人况诗山,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主任。被告安康高新区罗家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永军,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被告安康高新区罗家营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