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XX与郑XX劳动报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5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区。被执行人郑XX,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初字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所欠劳动报酬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