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贾殿彪与袁金山、袁立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贾殿彪,男,1967年9月3日生,蒙古族,工人,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袁金山,男,195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法库县。被执行人:袁立山,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法库县。本院在执行贾殿彪与袁金山、袁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