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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窦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6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苏民五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