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窦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6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苏民五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