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5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爱新与司化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683号原告郭爱新,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司化山,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新与被告司化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郭爱新以被告司化山已经偿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爱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