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千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鲍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千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鲍惠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石嘴山市千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千汇小区13-1号。法定代表人姚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鲍惠平,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千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千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千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炳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