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艳与重庆凯俊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重庆凯俊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生于1975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重庆凯俊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兴明,经理。王艳与重庆凯俊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乐至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凯俊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6日权利人王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凯俊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5346.49元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346.49元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