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挺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挺成,郭建忠,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辉燕,郭禧鹏,厦门宇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张挺成,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建忠,男,回族,1963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活塞厂)。法定代表人郭建忠。被执行人王辉燕,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禧鹏,男,回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宇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忠。被执行人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忠、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辉燕、郭禧鹏、厦门宇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建忠、山东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辉燕、郭禧鹏、厦门宇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6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枝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