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文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石文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文林,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文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银忠审 判 员 孙 渝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