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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海洋与张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2号原告:张海洋,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赵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新)街居委会。原告张海洋诉被告张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张海洋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