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910271332,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江头东路71号,现住英国康沃尔郡EX238RS邮区布德镇佛雷斯布雷路7号(7FLEXBURYPARKBUDECORNWALLEX238RS,U.K.)。委托代理人:金潘城。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为稳定儿子情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汪德汪审 判 员 吴 若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长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