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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学云、李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坤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学云,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古楼乡。被执行人李基云,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古楼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学云、李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05509.96元及案件诉讼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旭文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