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洪侠与刘聚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侠,刘聚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赵洪侠,个体。被告刘聚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侠与被告刘聚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南民一初字第939号案件中就本案中纠纷已和解,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