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洪侠与刘聚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侠,刘聚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赵洪侠,个体。被告刘聚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侠与被告刘聚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南民一初字第939号案件中就本案中纠纷已和解,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