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瑞安市红星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瑞安市红星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张小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晓荣。被告瑞安市红星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安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与被告瑞安市红星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余海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月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