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行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俞大云与游礼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大云,游礼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2338号申请执行人俞大云,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游礼珠,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俞大云与被执行人游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大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游礼珠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2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游礼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俞大云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游礼珠在福清区域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游礼珠名下有若干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扣划。经向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游礼珠名下无存款账户。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游礼珠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决定,将游礼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游礼珠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俞大云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