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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川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伍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龙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