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任奉勇诉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奉勇,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28-1号申请执行人任奉勇,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任奉勇与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任奉勇支付扣件赔偿费2410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22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9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5106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