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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孟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孟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潘可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旭东,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蕾,住大连市。被告孟菲,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孟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