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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文明与王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刘文明。委托代理人夏丽萍,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堂,登记住址该村200号,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文明与被告王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明的委托代理人夏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明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王忠堂向他借款20000元,称用于经营做生意,使用期限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现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忠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王忠堂经李强担保向原告刘文明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文明先进20000.00元(贰万元整)2014年1月2号还清。王忠堂(签名、手印)2013年12月3日担保人李强”。后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忠堂向原告刘文明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借款事实清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忠堂偿还原告刘文明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5.6%支付自2014年1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公告费580元,由被告王忠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