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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执民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善池与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善池,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衢执民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林善池。被执行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尔明。申请执行人林善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仲调字第28号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柯城区欧景御花园37幢31-1、21幢27-1、30幢30-3、40幢40-1、58幢58-3、40幢40-3、57幢57-1、18幢18-2、30幢30-2、41幢41-1的房地产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被柯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因被执行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林善池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在本次被执行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参与分配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受偿41763元。现被执行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0266.67元,已经执行到位41763元,尚有168503.67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衢执民字第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立金审 判 员  黄发明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