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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俊杰与义乌正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杰,义乌正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542号原告朱俊杰。委托代理人朱清宇,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正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原告朱俊杰诉被告义乌正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俊杰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