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邹岷芮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岷芮,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33号申请人邹岷芮,男。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邹岷芮与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00元的财产,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依法申请执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入中国建设银行的,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炳 洪审判员 袁 凯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来源: